白河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

  (2022年4月29日)

  白河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

 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

  白河县统计局

 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(以下简称“三调”)是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,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,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,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。白河县“三调”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,综合应用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无人机、“互联网 调查”等技术手段,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,历时3年,经50多名调查人员共同努力,调查5.97万个图斑,全面查清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。

  经白河县委、县政府批准,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:

  (一)耕地12723.29公顷(190849.35亩)

  其中水田6.19公顷(92.85亩),占0.05%;

  水浇地93.89公顷(1408.35亩),占0.74%;

  旱地12623.21公顷(189348.15亩),占99.21%。

  耕地主要分布在茅坪镇、冷水镇、仓上镇,占全县耕地面积的43.33%。

  位于2度以下(含2度)的耕地18.11公顷(271.65亩),占全县耕地的0.14%;

  位于2-6度坡度(含6度)的耕地122.96公顷(1844.40亩),占0.97%;

  位于6-15度坡度(含15度)的耕地739.04公顷(11085.60亩),占5.81%;

  位于15-25度坡度(含25度)的耕地6690.18公顷(100352.70亩),占52.58%;

  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5153.00公顷(77295.00亩),占40.50%。

  (二)园地885.24公顷(13278.60亩)

  其中果园179.19公顷(2687.85亩),占20.24%;

  茶园264.23公顷(3963.45亩),占29.85%;

  其他园地441.82公顷(6627.30亩),占49.91%。

  园地主要分布在卡子镇、冷水镇、仓上镇、中厂镇、城关镇,占全县园地面积的76.70%。

  (三)林地123475.21公顷(1852128.15亩)

  其中乔木林地113703.26公顷(1705548.90亩),占92.08%;

  竹林地32.58公顷(488.70亩),占0.03%;

  灌木林地5032.93公顷(75493.95亩),占4.08%;

  其他林地4706.44公顷(70596.60亩),占3.81%。

  林地主要分布在茅坪镇、冷水镇、宋家镇、中厂镇,占全县林地面积的48.23%。

  (四)草地343.99公顷(5159.85亩)

  我县草地全部为其他草地343.99公顷(5159.85亩)。

  草地主要分布在城关镇、构朳镇、冷水镇、茅坪镇,占全县草地面积的57.41%。

  (五)湿地201.49公顷(3022.35亩)

  湿地是“三调”新增的一级地类。

  我县湿地类型仅有内陆滩涂201.49公顷(3022.35亩)。

  湿地主要分布在冷水镇、城关镇、麻虎镇,占全县湿地面积的73.93%。

  (六)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603.05公顷(54045.75亩)

  其中建制镇用地276.60公顷(4149.00亩),占7.68%;

  村庄用地3210.68公顷(48160.20亩),占89.11%;

  采矿用地97.74公顷(1466.10亩),占2.71%;

 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8.03公顷(270.45亩),占0.50%。

  (七)交通运输用地1185.04公顷(17775.60亩)

  其中铁路用地32.20公顷(483.00亩),占2.72%;

  公路用地434.44公顷(6516.60亩),占36.66%;

  农村道路718.40公顷(10776.00亩),占60.62%。

  交通运输用地主要分布在茅坪镇、冷水镇、西营镇、仓上镇,占全县交通运输用地面积的47.90%。

  (八)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23.53公顷(19852.95亩)

  其中河流水面1278.25公顷(19173.75亩),占96.57%;

  坑塘水面15.56公顷(233.40亩),占1.18%;

  沟渠3.38公顷(50.70亩),占0.26%;

  水工建筑用地26.34公顷(395.10亩),占1.99%。

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冷水镇、麻虎镇、城关镇,占全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的47.86%。

  “三调”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县国土利用状况,也反映出耕地保护、生态建设、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,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。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,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,实行党政同责。要坚决遏制耕地“非农化”、严格管控“非粮化”,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,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,确保完成上级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。要坚持系统观念,加强顶层规划,因地制宜,统筹生态建设。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,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。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,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。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,大力推广节地模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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